2020-12-29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七)项“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仅在股东内部转让,不得对外转让。但是股东因合并而解散或分立产生新公司,其股权承继主体持有本公司股权不视为对外转让;”修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张家口市财政局”变更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
2020-12-29公司章程第十二条第(七)项“全体股东持有的股份仅在股东内部转让,不得对外转让。但是股东因合并而解散或分立产生新公司,其股权承继主体持有本公司股权不视为对外转让;”修改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张家口市财政局”变更为“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