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为党委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机构、经费等条件支持。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委企改[1999]64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713550723T。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为党委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机构、经费等条件支持。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委企改[1999]643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000713550723T。 第五章 党委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九十七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公司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