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粮油生产保障小麦*喷*防资金采购项目(*次)于****年5月7日在行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于5月8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于****年5月**日向河北拓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中标单位“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代理机构于****年5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石家庄闵丰贸易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5月**日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单位“石家庄耕保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数据虚假,谋取中标。行唐县财政局采购办于****年6月4日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相关被投诉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6月**日相关被投诉人提交投诉答复函。6月**日,行唐县财政局采购办向山东省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请该单位出具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的证明材料。6月**日收到邹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规定的工业小型企业条件。
*、处理依据及结果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项目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人无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投诉人作为市场主体,在多地、多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专心查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信息,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须满足划分标准下限,否则下划一档。投诉人所述投诉事项中的制造商在多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数量为203人。按照法律规定,从业人员下划至小型企业,应当属于小型企业。 3.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诉人提出投诉,没有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制造商相关信息的必要证明材料,不能说明制造商在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虚假信息。 4、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制造商所在地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本机关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该企业主管部门向本机关提供了书面证明,认定本项目制造商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的工业小型企业条件,属于小型企业。 综上,制造商属于小型企业,中标人提供该制造商生产的产品,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谋取中标行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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