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1号
*、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草原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中火险区)建设项目—通信指挥系统建设
*、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新疆翼企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楼兰底商太平洋电脑城1栋3层***号
被投诉人:
序号 | 被投诉人名称 | 被投诉人地址 |
1 | 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建设辖区索克巴格路**号怡景苑6栋**层****室 |
相关供应商: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 | 新疆铁门关市***团公路口东4栋**号 |
*、基本情况
新疆翼企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年5月**日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草原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中火险区)建设项目——通信指挥系统建设(采购项目编号:******(**)****-***-1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6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6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背负式对讲机(欧标型号:R-****),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工信部网站查询不到,属于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产品,即未按照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提供,故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手持对讲机(型号:*****),发射指标音频失真率未响应文件要求的“★**、额定音频失真≤3%;”。实际产品性能参数音频失真:≤5%等相关技术参数严重不足,实际产品参数低于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应标,以次充好的嫌疑。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代理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第*次敷衍了事的回复和第*次不能客观的回复,均不能正视此次采购方需求、无视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都不响应能成为中标方,无视中标供应商产品参数作假、所提供商品不合法进行备案,回复让投诉人自行核实中标方技术参数,这先后两次敷衍的态度,严重影响投诉人合法利益和权益,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丧失了公开招标的公正、公平、透明的基本原则。
投诉人称:根据《招标文件》“★1、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需要提供,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嫌疑,所提供产品部分技术参数严重负偏离,不响应《招标文件》。工信部网站查询不到R-****型号核准证。经工信部网站备案获悉和欧标厂家官方产品查询*****机,所备案产品均技术参数不足。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回复,既然所提供产品技术都是负偏离,根据综合评标法评分为**.**分,远远高于投诉人所提供产品均是正偏离和满足的分值?投诉人认为中标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
被投诉人答复称:经与深圳市欧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确定欧标R-****型号产品(R-****/R-****是基于R-**型号上的内部序号)是他们公司的产品,并提供证明截图。
手持对讲机(型号:*****),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依据*************提供的技术偏离表以及由深圳市欧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手持对讲机技术规格证明材料,认定此项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对于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我们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给予答复。****年5月**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因该公司提供的质疑函内容格式不合格,被投诉人书面回复投诉人进行修正完善后再提交。****年5月**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修正完善后的质疑函,对于提出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认真复查核对,通过与深圳市欧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进*步了解掌握相关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情况。对于掌握的情况,被投诉人及时向采购人进行请示汇报,于****年5月**日以书面形式向投诉人给予答复。
招标文件中对技术参数的评标标准有明确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产品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认真核对,对于不满足技术参数给予相应分值的扣分,确保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函中建议投诉人联系深圳市欧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核对产品参数,是在已经提供了厂家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为让投诉人通过联系厂家能自己进*步掌握产品真实可靠性,这也体现出被投诉人对供应商的负责任的态度。
*、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招标文件清单参数“ 6、手持对讲机:★9、额定音频失真:≤3%;7、背负式对讲机★1、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技术参数评分要求“注:供应商需如实填写所投产品参数;并提供能够证明其参数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若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参数真实性,视为负偏离或以评审小组集体意见为准”。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偏离表手持对讲机参数正偏离,提供(设备名称:数字对讲机系统手持台,设备型号:*****(D))技术规格、检测报告、《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编号:****-****)。采购需求偏离表背负式对讲机参数负偏离,部分性能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欧标R-****技术规格、(设备名称:数字对讲机系统基站,设备型号:R-**)检测报告、R-**型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编号:****-****)。根据深圳市欧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R-**数字背负式基站证明资料,显示注明R-****/R-****是基于R-**型号上的内部序号,相关检测报告与核准证均为R-**型号。对于负偏离参数,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分要求进行相应扣分。
该项目技术商务评分总分值**分,其中技术参数分值占**分,*************在技术参数分值上低于投诉人新疆翼企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商务评分总分略高于投诉人。
投诉人在质疑事项中对中标供应商车载对讲机(欧标******)、背负式对讲机(欧标R-****)的参数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进行了回复说明。在投诉事项中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手持对讲机(欧标*****)、背负式对讲机(欧标R-****)的参数问题提出投诉,关于“手持对讲机(欧标*****)”的投诉事项在质疑中未提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关于“手持对讲机(欧标*****)”参数问题的投诉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范围。
代理机构新疆军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质疑答复中对于质疑事项均进行了回复说明并提供了基础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在答复中提到“建议贵公司通过直接联系深圳市欧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来核对此产品参数”是在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答复并提供部分证明材料后提出的建议。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记录、质疑答复等在案佐证。
2、处理结果: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清单参数 7、背负式对讲机★1、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技术参数评分“注:供应商需如实填写所投产品参数;并提供能够证明其参数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若证明文件无法证明其参数真实性,视为负偏离或以评审小组集体意见为准”等内容要求。
案涉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对于“7、背负式对讲机”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采购需求偏离表参数,提供证明其参数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负偏离参数在采购需求偏离中有标注,评审委员会也按照评分要求进行相应扣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手持对讲机(型号:*****),发射指标音频失真率未响应文件要求的“★**、额定音频失真≤3%;”。实际产品性能参数音频失真:≤5%等相关技术参数严重不足,实际产品参数低于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应标,以次充好的嫌疑。”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代理机构质疑答复内容,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已进行相应答复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所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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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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