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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和证据登记保存违法车辆停放服务合同公告

湖南 长沙市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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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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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进度
2024-06-18
中标 |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和证据登记保存违法车辆停放服务合同公告
招标详情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1
采购人(全称): **************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暂扣和证据登记保存违法车辆停放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暂扣和证据登记保存 违法车辆停放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1 *******
合计金额小写: *******
合计金额大写:********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暂扣和证据登记保存违法车辆停放服务项目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金盾/长沙

3

1,***,***.**

4,***,***.**

合计报价

4,***,***.**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 ****-**-**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分之**,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分之**,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在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高新分别设有7个停车场(含施救站)用于本项目使用的停车总面积不少于 ** 亩(芙蓉、天心、雨花各不少于5亩。岳麓、开福、望城各不少于8亩,高新不少于3亩)。

2、所有停车场(含施救站)必须 ** 小时有专人值守的封闭式(围墙或围挡*周封闭)专用停车场。场内地面需沙石夯实,无明显积水沉陷,无杂草,被扣留车辆实行分类、分区、分期停放。

3、所有停车场必须装有全覆盖的实时监控系统,配备有相应消防设备设施(如:警示牌、锥形筒、消防沙池、及推车式灭火器等),各停车场(含施救站),进出站道路宽度可保证大型车辆、特种车辆的出入通畅。

4、施救辅助设备:自有切割机、警示牌、警示带、锥形筒、拖车辅助轮、摄像摄影器材、工作记录仪、通讯 器材、应急物品及其他必备的辅助设备。

5、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每个停车场(含施救站)需根据场地大小配备消防沙池、消防水车、灭火器、防水手 套、防盗视频监控系统、手电筒、雨衣、反光作业背心、雨布等。

6、每个停车场(含施救站)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每个停车场(含施救站)需配备专用施救车辆1台,该车辆须为投标人自有,所有机动车辆须 统*外观标识,确保车况良好、手续齐全、所有机动车需按照法律规定购买相关保险。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5号)执行,采用简易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2、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拽、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

3、所有执行施救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文明规范,不得酒驾、毒驾,不得疲劳驾驶,不得与当事人有不当交流及不当往来。

4、乙方必须要求每个停车场安装内部监控防盗系统,并要做到甲方可随时查看和监督,建设费、维护费等由乙方承担。施救站(停车场)工作人员在拖移与施救时必须按规定将所拖移与施救的车辆车牌、车架号或发动机号、车辆内外观、车内物品摄像或拍照记录清晰,车辆损坏部位和车内储物箱、尾箱等可存放物品部位重点清晰记录或拍照固定留存。

5、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开具《扣押物品返还凭证》才能放行。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无否决权,但必须要对《扣押物品返还凭证》进行核实。对超期不来接受处理的车辆和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清理、登记、移交、搬迁及台账整理等相关工作

6、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登记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保管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车、私自处理车辆,如私自放车及私自处理车辆所引发的*切法律后果和经济赔偿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所有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必须达到本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8、乙方所有场地必须配备*名消防安全员,每月定期组织并对场内工作人员进行*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开展*次消防演练。

9、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停车场(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乙方在着手拖拽暂扣车辆至暂扣车辆被依法放行的

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车辆,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乙方停车场(含施救站)必须有**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行政执法暂扣车辆拖曳城区内接通知**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农村接通知**公里内不超过45分钟,**公里以外不超过1小时。

**、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共同对超期滞留车辆进行清理,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在中标后需与原中标单位办理和交接好采购单位扣留车辆,需在甲方的监督下造册登记滞留车辆清单,双方清点确认后签字盖章,原乙方滞留车辆及车辆转移费用由现乙方承担。

**、暂扣车辆从车辆拖拽(救援),到车辆停放保管、车辆放行或者处置整个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含车载物资货物)损坏丢失、交通事故等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开具的放行单上应当注明投诉电话及处理部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修改、涂抹。

**、乙方须每季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操作、服务态度、安全预防、紧急处理等。

**、停车场严禁停放载有危险物品及违禁物品的车辆,如暂扣车辆有载货物、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或贵重物品的,乙方须在该车辆入场前,甲方应要求督促车主及时转运,不允许货物、危险物品、违禁物品或贵重物品在停车场过夜。

**、车主逾期不接受处罚(暂扣车辆由甲方出具放行条后,如果车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取走,达到甲方处置期限,该车辆由甲方进行处置)的,甲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6个月后清理造册经登报公示6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罚的即可依法销毁车辆。超期滞留车辆依法销毁处置费用按实际处置台次、金额结算,在超期滞留车辆处置后3个月内按实支付到位。当处置车辆的残值大于停车费用时,超过部分上缴国库;残值小于停车费用时,全额补偿乙方(停车场),作为乙方(停车场)超期滞留车辆停放保管费用(该费用另行结算,不在此预算范围内),不足部分甲方不另安排停车费用。

**、乙方在服务期间内,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设备及操作人员发生事故时,由乙方担负相应法律责(包括损害甲方及第*方的利益),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切相关费用,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乙方须对原施救单位场地购置、站点建设、场地租赁、设备收购、人员安置、滞留车辆等相关问题做好处理并提供相关承诺。

**、所有停车场收费必须遵照湘发改价费规[****]***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执行,对执行法律程序处理的车辆*年内免收停车。

**、所有停车场预留相应停车位,确保被扣车辆能及时入场停放。

**、所有停车场必须严格按照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对暂扣车辆入场、出场的规定和程序执行。

**、所有停车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的检查、监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分之*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如发生违约,则按上述7.1项、7.2项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解决纠纷: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6-5 生效 **.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7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号**********栋写字楼**楼
法定代表人 周运秋 法定代表人 黄咏霞
委托代理人: 欧英 委托代理人: 杨星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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