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地名公告〔****〕7号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行政审批局批准,并报经区民政局备案,现将御景湾小区新建住宅楼**栋地名予以公告。
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等均应使用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或简化。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标准地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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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3日
附件
标准地名公告
序号 | 标准 地名 | 类别 | 罗马字母拼写 | 所在行政区域 | 具体 位置 | 命名时间 | 申报 单位 | 批准 部门 | 备案部门 | 备注 |
1 | 御景湾小区 | 住宅区 | Yùjǐ***ān **ǎ**ū | 唐山市曹妃甸新城 | 东至新风路,南至滨湖道,西至丽景路,北至玉湖道 | ****.5.** | ************** | ********** | 新建住宅楼**栋,共**个单元,住宅***户。住宅楼号分别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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