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经权利人张平仙申请,针对坐落于金山镇泰安路镇政府住宅楼1幢1单元***号的房地产(产权证号:禄丰县私有房产所有证**:******号),原房产登记系统记载权利人张平仙,共有人:秦永。经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张平仙购买此住房前已与秦永办理离婚手续,实际产权为张平仙单独所有。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更正登记,更正内容:将张平仙与秦永共同共有更正为张平仙单独所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禄丰市政务服务中心*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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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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