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泽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 (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单位)
****年6月**日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联合体牵头人)
**************(联合体成员单位)
发包人为实施任泽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任泽区经济开发区园区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
建设地点:邢台市任泽区
建设规模:邢州大道段,西起现状邢州大道(河头村附近),东至润德 路,长****.***米,红线宽**米;润德路段,南起现状邢州大道,北至现状润德路,长***.***米,红线宽**.5米。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排水(雨污水)工程、交通工程、配套附属工程。
2.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报价表;
(7)其他合同文件。
3.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 签约合同价: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整),其中本工程设计费:1727***元(大写:********元整);勘察费:******元(大写:*****元整)
5. 承包人设计负责人:王晓娜;勘察负责人:刘席军
6. 工程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
7. 工程承包范围:全线道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包括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概预算文件的编制,施工及招标所需图纸、技术规范以及后续服务,全线总体勘察设计文件汇总、上报和协调工作等。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计划开始工作时间:**** 年6 月** 日,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发包人发出开工报告的时间为准。总工期为**日历天。
**. 本合同*式*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邢台市任泽区人民大街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帐号:
传真: 电话:
联合体牵头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号 邮政编码:**0***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槐南路支行帐号:*********
传真:****-******** 电话:****-********
联合体成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号 邮政编码:******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铁路支行 帐号:********************
传真:/电话:****-******* ****年6月**日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费用清单、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勘察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
1.1.1.8 勘察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勘察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勘察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勘察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勘察设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勘察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和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1 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勘察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
1.1.4.3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 款和第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勘察设计费用清单;
(8)勘察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 款约定执行。
任何*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6.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9.2 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9.3 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按第6.1 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办理的勘察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1.6.2 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2.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条的约定处理。
3.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之中。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1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勘察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人。
4.2.2 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勘察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人。
4.2.3 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分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2.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1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5.1 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察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5.3 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7.1 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勘察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内容的描述不*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条约定执行。
5.1.4 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设计依据。
5.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勘察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勘察设计、初步勘察设计、扩大初步(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勘察设计等阶段中的*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勘察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1 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勘察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
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6.1 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6.6.2 勘察设计文件是工程勘察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勘察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勘察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6.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式*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格式、图形为***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7.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份提前完成勘察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7.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勘察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6.7.3 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勘察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的,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勘察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设计人承担:
(1) 勘察设计人违约;
(2) 勘察设计人擅自暂停勘察设计;
(3) 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勘察设计的,暂停期间勘察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勘察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勘察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勘察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向勘察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勘察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1 发包人接收勘察设计文件之后由专家会进行审查,勘察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勘察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勘察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1 勘察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勘察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勘察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勘察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勘察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1.1 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勘察设计人应做好勘察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勘察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勘察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勘察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勘察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勘察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1 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勘察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勘察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3.1 勘察设计人应运用*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勘察设计责任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勘察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勘察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勘察设计保险事故后,勘察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勘察设计人自行补偿。
**.1 施工配合指勘察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勘察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勘察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3 勘察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勘察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勘察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4 发包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技术交底会,由勘察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勘察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勘察设计意图、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勘察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勘察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致后进行变更,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和勘察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勘察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部分重复进行勘察设计;
(4)非勘察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勘察设计及恢复勘察设计。
**.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2.1 合同履行中,勘察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款约定。
**.2.2 勘察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 勘察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设计费用的依据之*。
**.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勘察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4 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1 不可抗力是指勘察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2.1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勘察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3.3 因*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的,属勘察设计人违约:
(1)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勘察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勘察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勘察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勘察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2 勘察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勘察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勘察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 地址:邢台市任泽区人民大街邮政编码:****** |
2 | 1.1.2.9 | 监理人: 地址:邮政编码: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 |
4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5 | 7.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6 | 9.1.1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书**天之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在测设完成并在开工前7天内。 |
7 | **.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8 | **.4.1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规费:/ |
9 | **.2 | 竣工资料的份数:/份 |
** | **.6.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 **.1.1 | 建筑工程*切险: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中标人自行投保。 |
** | **.1.2 | 保险: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中标人自行投保。 |
** | **.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
说明:本“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中同*编号的条款*起阅读和理解。如果本“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不*致时,以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为准。
1.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1.1.2.2目约定为:发包人:***********。
第1.1.2.3目修改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即勘察—测绘—设计单位(联合体)。
第1.1.2.9目约定为:监理人:另行通知
1.1.3工程和设备
第1.1.3.**目约定为:1.1.3.**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道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第1.1.3.**目约定为:1.1.3.**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补充第1.1.3.**目~1.1.3.**目:
1.1.3.**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6其他
本项补充第1.1.6.4目~1.1.6.6目:
1.1.6.4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行为。
1.1.6.5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施工的其他工程,能够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6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组织施工,统*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投标报价清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本款补充第1.**.1项~1.**.3项:
1.**.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初步设计等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依法分级妥善保存有关图纸、文件及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1.**款约定为:
1.**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本款约定为:
2.3 发包人将在施工图审定批复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发包人依法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4.**款规定提交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临时占地提供,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永久占地计划的同时提交临时占地方案和计划,经监理人审查后,由发包人负责协调解决并承担费用,承包人应给予配合并结合实际情况修正方案。"
2.7其他义务
本款补充第2.7.1项~2.7.**项:
2.7.1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依法对承包人推进标准化管理、安全生产等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2.7.2发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2.7.3发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严格执行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及各类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2.7.4发包人按合同文件、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设计需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步补充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勘察设计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应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设计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控制性关键工程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2.7.5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步确认。
2.7.6发包人及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专用合同条款4.1.**(**)目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后的**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发包人及监理人未能在**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2.7.7发包人应在监理人下达开工令前,办妥需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因发包人未能按时办妥上述批准手续,给承包人造成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导致控制性关键工程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2.7.8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管,并依据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支付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
2.7.9 发包人负责项目的前期立项审批手续,负责施工进场前的征地拆迁工作及项目实施期间的管理
2.7.** 发包人负责将本项目采购支付款项列入当年县财政预算,并承诺近几年土地流转指标收益优先用于偿还本工程用款。
本条补充第2.8款:
2.8发包人风险
2.8.1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2.8.2因国家税收等政策调整引起的税费变化。
2.8.3水泥、砂、石子、沥青等主要工程材料**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8.4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工可研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其损失与处治费用除保险公司赔付外,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4. 承包人
4.1承包人的责任义务
4.1.**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以机械化、工厂化、专业化、信息化为支撑,按照发包人标准化管理总体规划要求,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接受发包人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
(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本项目标准化管理规划;并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标准化管理制度,应包含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
管理、环保管理、财务管理、农民工管理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承包人应按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标准化管理规划,组建标准化项目管理机构,编制作业指导书和作业标准,严格按标准组织施工,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实现现场管理标准化。
(4)承包人应分专业按工作面配备成套机械设备,以高标准机械化程度提高工效。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工程应按平行施工单元配备成套设备,桥梁工程应按施工工序配备成套设备。
(5)钢筋混凝土构件、砼用碎石、路面用碎石等应实行工厂化生产,路缘石、桥涵上部预制结构和小型构件等必须在预制场集中预制,统*运输,砼必须集中拌合,专用运输车运输。
(6)承包人应对路基、路面、桥梁、交通等工程应按专业化组织施工,并分专业划分施工单元组建专业化作业队。
(7)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本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规定。
(8)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对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建设施工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9)承包人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按有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的审计。
(**)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保险,保险单副本应报发包人核备。
(**)承包人应当考虑各项线外工程的设计以及相关的处理措施,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均视为含在合同价款中。由于施工图设计的原因或施工原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原有道路设施、电力电讯设施、灌溉饮用等设施中断或不能满足需要,导致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由此产生的恢复、改移、新建等措施费用(包括由此引起的新增涵洞、通道以及红线范围以内的相关道路、排水设施等)及工程费用、征地拆迁费用、补偿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问题所引起的*切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费用开支。若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实施,则发包人将直接委托他人实施,所发生的*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由于发包人提供资料错误导致的上述损失则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负责的征迁工作以外的,由于承包人自身错误(失误)导致其它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补征、补拆;其它管线拆迁、线外改路改沟或应地方要求新增(改、修复)涵洞、通道、地方道路、沟渠、环保工程的建设(恢复)及临时占用、使用土地、资源(含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制作费、料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费、料场的评估费、复垦费)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包括由于承包人原因更改设计造成用地图范围增加引起的上述项目以及其他*切费用。
(**)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进行征地拆迁、地方协调、消防、工程档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以及财务审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不能通过消防、工程档案、环保、水保专项验收和工程决算以及财务审计,造成工程不能按期交(竣)工验收,由此发生的*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图设计应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设施与后期运营统筹考虑,*次性实施完成。
(**)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场时间、开工日期,承包人应提前向发包人提交临时用地租用(驻地建设用地、料场征(占)用、预制梁场、拌合站、取(弃)土场等)计划。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须提前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可根据承包人的要求予以协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组织的相关设计阶段的外业验收及内业咨询审查、设计审查阶段、审查会议以及设计修改核查等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图勘察设计文件有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承包人自费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要求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细节问题,未修改或完善所造成的返工、变更和费用的增加及工程缺陷(憾)由承包人承担*切后果。
(**)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不足而导致分项、分部工程与现场实际不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改设计和加强现场有关处理措施,承包人应服从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视为违约,发包人将按违约处理。
(**)根据国家及省主管部门的规定,承包人需对本工程进行标准化施工管理。标准化施工的相关费用已考虑到合同**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当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转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意见后**天内完成施工图修改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 套(含施工图预算及电子版)。接到发包人转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图审查意见7 天内完成工程用地图。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对安全生产进行的检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为最高投标限价(勘察设计费
和第*部分的部分费用除外)(如有)的 1.5 %。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财企[****]**号)的规定,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为最高投标限价的1.5%。
(**)承包人应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发包人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理。
(**)承包人应无偿配合和协助发包人对本项目其他所需工程的实施。
(**)承包人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应完成本项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初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前配合发包人完成本项目环境保护的单项验收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建档和档案管理工作。按发包人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立卷归档工作,并将通过档案验收后的工程资料移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等应按照发包人的征迁进度合理安排进场。
(**)承包人在施工图设计地勘阶段应接受发包人委派的地勘监理人的监督管理。
(**)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依法承担。同时,承包人应当按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4.2履约保证金
不适用
4.3分包和不得转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4.4联合体
4.4.4联合体责任划分
4.4.4.1本合同承包人由**************、**************组成联合体,其中**************为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市政设计全部工作;**************负责本项目勘察全部工作。
4.4.4.2 **************为实施本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本项目市政设计工作;负责本项目与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设计范围、设计质量、设计进度等设计工作全部相关责任均由**************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等*切费用均由**************承担;由于违反本合同对上述责任的约定所造成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罚款、赶工费、采取相应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负责承担;由于违反本合同对上述责任的约定而给发包人和任何第*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4.4.4.3**************(勘察单位)为实施本项目的联合体单位,本项目勘察范围、勘察质量、勘察进度、勘察安全等勘察工作全部相关责任均由**************负责,由此所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使用费、措施费等*切费用均由**************承担;由于违反本合同对上述责任的约定所造成的违约责任、发包人罚款、赶工费、采取相应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负责承担;由于违反本合同对上述责任的约定而给发包人和任何第*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均由**************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4.5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项补充:承包人的管理人员报监理人核备,经监理人同意后报发包人检查、备案。
第4.**款约定为:
4.**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时,合同**不予调整。
4.**进度计划
第4.**.1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进度计划和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4.**.2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天内。
5. 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第5.1.1项修改为:
5.1.1 设计义务的*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下述规定履行施工图设计职责:
(1)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等基础资料,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工作。
(2)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市政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b. 设计文件的编制须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贯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技术进步的方针,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资源和能源,符合国家自然风景区、城市、集镇、村庄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规定;
c.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d.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e.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并满足沿线景观及沿线设施的协调性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要求;
f. 设计文件中关于工程建设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3) 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审查,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承包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4)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天内,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并提供最终的施工图纸**套(含施工图预算及电子版)。
(5) 对于已经获得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认为有部分工程需要优化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其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 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承诺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经验丰富的设计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7) 承包人必须按照由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内容。
(8) 对于承包人设计文件中的错误、遗漏、含糊、不*致、不适当或其他缺陷(无论是否已通过审查或批复),承包人均应及时改正,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9) 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方案和施工工艺的优化、修订或变更,均应由承包人事先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报告,视管理权限由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批通过或核备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此种情况下,并不免除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全部设计责任,也不改变本合同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 在勘察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本项目相干扰的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进行协商,获得项目相干扰部门对推荐路线的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等,以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 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拖延工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 由于发包人变更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未按合同提供勘察设计必需的资料,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款补充第5.1.3、5.1.4项
5.1.3设计人员资格
承包人的设计工作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专业人员编制完成。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设计负责人及其专业负责人均为不可替换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允许更换。
承包人对设计分包人的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1.4 设计责任的明确
设计文件应由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在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吸
纳施工成员提出的合理意见,设计方案与施工成员即将采用的工法及设备相吻合。设计文件按国家有关出图规定进行签字盖章后,必须由承包人盖章后提交发包人审查。本款规定并不免除各方对本工程设计承担的连带责任。
5.3设计审查
第5.3.1项约定为:
5.3.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详勘资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有权部门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和耐久性要求。由于施工图设计质量不高造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的,承包人应补充完善设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自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有权部门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有权部门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本款补充5.3.4项:
5.3.4勘察设计的*般要求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在工程可行性报告基础上进行设计,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不能低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承包人不得对已经有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文件中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工程规模。
5.5 竣工文件
第5.5.1项约定为:
竣工文件份数:6份。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6.2款约定为: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本款增加第6.3.3项:
6.3.3信息化管理
发包人鼓励和倡导承包人对本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第7.2款约定为: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8. 交通运输
第8.1款约定为: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9. 测量放线
第9.1.1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发出开工通知书**天之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在测设完成并在开工前7天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
**. 开始工作和竣工
**.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本款第(8)项细化为:
(8)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a、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有权提出申请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的情形:
1)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发包人无法提供完整的施工作业场地;
2)发包人在批复的施工图范围外提出增加工程内容的在不延长工期的前提下可以增加费用;
3)重大设计方案调整暂停施工的;
4)未按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可提出延长工期;
5)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程停工的;
b、发包人不予接受的工期延长和费用索赔的情形:
1)由于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引起的施工干扰而导致的阻工、停工、损失;
2)由于承包人自行负责的临时用地、用电、用水、料场、便道、进(出)场道路、取(弃)土场、场站等引起的征迁、征用费用、阻工、停工;
3)由承包人负责征用的砂、石等自采材料料场而引起的附加费用(资源费、复耕费、环保费等与施工活动有关的*切费用);
4)发包人不予接受的其他情形。
**.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约定: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发生洪水、雷电、干旱、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冻灾、冰雹以及不利的降水等气候条件,但承包人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资料中能合理预见或能合理采取防范措施的气候条件除外。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1) 按本省气象部门统计的降水资料,取最近**年的平均降水天数为标准;
(2) 按实际统计的年降水天数与(1)所指的年降水天数之差,每年计算*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其他月份的异常良好的气候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
(3) 不考虑每*降水过程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本款补充:
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违约处理按合同条款第**.1.2项执行。
**. 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要求
本款补充**.1.4项:
**.1.4符合国家现行的质量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各单位工程*次性交验合
格,竣工验收达到合格(合格/优良)工程。
**. 变更
**.3变更程序
第**.3.1项补充:
(4)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和监理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5)由发包人安排的、不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除本合同规定可以调整合同总价的项目外,其它任何超出工程内容的项目、数量的增加以及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但相关的变更手续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7)发包人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以外提出的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包括由发包人提出的路线调整、桥梁数量及结构型式变化、路面结构型式及路基宽度变化等建设标准或规模调整,属于发包人的风险。凡未列入发包人风险的工程风险,均属于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
(8)设计变更按照国家及省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9)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内容及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承包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的由承包人自付;低于原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不予调整。属于发包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3.2项补充:
发包人风险引起的变更定价原则如下:
(1)依据专用合同条款4.1.**(**)目约定,工程变更的子目单价在承包人施工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的单价时,直接套用承包人施工工程量清单单价;
(2)缺项单价的确定按现行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定额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补充等规定,以及施工图预算中的费率、变更发生时按省级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编制变更设计预算,并按最高投标限价(除勘察设计费、第*部分部分费用外)(如有)下浮后的比例确定变更单价。
补充第**.3.4项:
**.3.4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合同为总价合同。
(1)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的,可以按照本项规定对合同**进行调
整:
a、发包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变更,但由于承包人施工图设计存有缺陷的情况除外;
b、由于基准日期以后法律或国家政策改变而造成的合同**的调整;
c、由于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设计变更;
d、由于施工中采用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变更;
e、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加。
(2)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应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变更,合同**不予调整。变更的内容包括:
a、取消合同中任何*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b、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c、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d、改变合同中任何*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e、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第**.5款约定为:
**.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第**.6款约定为:
**.6 合同价(B)
签约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整),其中本工程设计费:1727***元(大写:********元整);勘察费:******元(大写:*****元整)
16. 合同支付
勘察设计费支付:
承包方向发包方交付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成果后,由区交运局协调区财政局拨付勘察设计费,待区财政资金到位后进行支付。
**. 保险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切险和第*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保持*致,承包人不能单方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工程*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 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业主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工程*切险及第*方责任险的保险费率按业主与承保人事先议定的保险合同费率办理。
承包人应自行办理设计责任险以及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确认
第**.1.1项补充:
“不可抗力”系指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不可抗力的通知
**.1应免除发包人的责任
**.1.1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发包人或第*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
**.争议的解决
20.1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款补充: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致同意向发包人所在地法院起诉。
联合体协议书
**************、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邢州大道东延(河头村东—润德路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负责本项目的勘察工作。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齐建伟(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刘鸿鹏(签字或盖章)
***3年6月**日
联系客服
APP
公众号
返回顶部